所謂美國愚蠢的法律,當然未必都蠢,只是古怪,譬如加州「保證民眾可以曬到陽光」(Sun-shine is guaranteed to the masses.),當初翻譯者不知是否查過立法背景?是否正確翻譯?
因為除非Sunshine指的是快活、開朗,或抽象意義的「陽光」,譬如歌曲You are my sunshine,否則即使「陽光加州」也不可能「天天天藍」吧。
另一個有古怪法令的是阿肯色州(Arkansas),連州名的「發音標準」都要管。「依法」必須講成「Arkansaw」(Arkansas must be pronounced "Arkansaw".),換言之,Arkansas重音在第一音節,最後一個s不發音;但有些美國人將重音放在第二音節,而且最後一個s有發音──這是違法的!
伊利諾州的喬麗葉鎮(Joliet)也怪!官員(或仕紳)對於聽到Joliet被發錯音成Jolly-ETTE感到不悅和厭惡,而規定把鎮名發音成Jolly-ette有罪,可處以五美元罰款(屬於輕罪)──儘管所有鎮民都知道該鎮的發音是Joe-lee-ETTE。
換成現代,如果當地人說:「偶們(我們)喬麗葉鎮民…」,不知道是否違法?這些官員(或仕紳)會不會管太多了?他們都守法嗎?珥珥州議員至少開會期間有特權。
譬如喬治亞州州議會開議期間,州議員超速,警察不可開罰單。印第安那州禁止在州議會大廈抽菸,但議會開議期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