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回收才可報廢 違者罰1200元

記者黃揚明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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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街邊廢棄車輛不僅影響觀瞻也阻礙交通,為改善此現象,昨天行政院會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報廢汽機車,必須先將車輛交予回收業者取得回收證明,才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若違反規定將處以罰緩。

環保署指出,此次法案修正主要內容包括民眾報廢汽機車籍與車體回收合一、簡化廢棄物處理行政程序、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回收清除處理罰緩的業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配合巴賽爾公約精神修正廢棄物輸出入相關規定、修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限制等。

草案中與大多數民眾切身相關的部分,就是當草案通過立法程序實施後,民眾向監理機關報廢汽機車時,必須先將車體交予回收業者,取得回收證明後才可報廢,違反規定的民眾將處以一千二百元罰緩。

環保署也強調,自去年七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回收車齡十年以上廢汽車可領取回收獎勵金一千元;車齡七年以上廢機車則可領取回收獎勵金三百元。

此外,未來責任業者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額百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滯納金及利息收入將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超過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此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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