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是世界先進國家廣為推行的道路電子收費機制,用以緩和塞車問題,提高民眾「行」的便利,在日本推行前的評估認為,ETC普及後每年可創造三千億日圓(約新台幣八百一十億元)的經濟效益,汽車排放廢氣,則可減少三成以上。
但是在台灣,ETC卻因人謀不臧、疑似弊案、圖利財團、政府無能、降低效能而導致怨聲載道,當然政策錯誤無庸置疑。
過去政府進行高速公路投資,將收取的過路費興建與維護高速公路還諸於民,但如今推行ETC,卻因議約過程人謀不臧,使得該是政府、人民、財團三贏的局面,成為財團獨占事業,政府的決策粗糙與閃爍其詞,不但造成民眾不便,甚至還要再從國庫掏錢補償財團損失,試問以後誰敢相信立意良善,但行政粗糙的官員與決策?
看看日本的ETC有四家集團經營,分別提供使用者不同的過路費折扣,如累積里程換取免費過路,或在特定時間內過路費折扣百分之三至五等;日本導入ETC後,收費的人力減少,節省下來的錢,藉由折扣回饋給使用者,將ETC的運作導入良性循環。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政府不應獨厚某一財團,除該將決標過程更透明,甚至讓兩個以上的競標者競爭,讓財團能提供更佳的措施與設備給予用路人;而在實施前更應多宣導與試辦,讓民眾適應。
如果官員認為交通工程BOT只要丟給財團,政府就能等著收錢,卻未思考公用事業的投資與使用,不能提供全民便利,那麼政府希望在二○一○年能藉ETC的實施,改為由使用里程數收費,以改善稅收的想法,恐怕過度樂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