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禁播案 NCC被判國賠3億多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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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北地院十九日判決,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三百三十二天,這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國家賠償,判決NCC國賠三億四千八百六十九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院認為,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在停播決策過程,有故意過失,因此,NCC在賠償東森之後,也可以向姚文智「代位求償」。

九十四年七月,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認定新聞節目太少,而且與當初申請營運的計畫不符,因此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而停播。東森指出,新聞局的理由太草率且不充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最後獲准可以更換執照,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復播,東森開始要求國賠。

台北地院審理指出,用違失遭罰款的數據來看,金額最高的是三立電視台,東森新聞S台則是第三名,法官認為,新聞局對東森S台直接祭出不准換照處分,已經強烈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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