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新任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今天將宣誓就職,對於部分有案在身的縣議員是否能順利就職,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昨天表示,有案在身的縣市議員仍可就職,但如果有罪定讞,將遭解職;鄉鎮市長部分,則由縣市政府依「吳俊立模式」處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縣市議員若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貪污罪判刑確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等情形,內政部將解除職務。林清淇指出,某位有案在身縣議員,在去年「三合一」選舉獲得連任,當選後遭法院判決定讞,內政部已去函解除其上任議員職務,日前再度去函表示新屆任期「宣誓就職即解職」。
至於鄉鎮市長,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鄉鎮市長如果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處有罪者,依刑事訴訟程式被羈押或通緝者;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等情形,將遭停職。
林清淇強調,縣市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依循「吳俊立模式」處理停職問題;不過,考量交通問題,加上鄉務運作影響層面較小,鄉鎮市長部分未必「就職即停職」,而是由縣市政府斟酌情況處理。
在第十六屆縣市議員宣誓就職後,隨即進行正副議長投票,後由新任議長、副議長宣誓就職。林清淇說,正副議長選舉將首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規範,如有賄選情事,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