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個國中女生跑步過馬路,與汪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汪婦摔傷,左橈骨頸塌陷骨折。警方鑑定認為,附近不到一百公尺有行人穿越道,女學生違規穿越馬路,肇事責任較大,將她函送法辦。
女學生的父親喊冤,指女兒被撞還要被送辦,公理何在?機車如果不是騎太快怎會撞上行人?警方說,汪姓婦人依正常方向、速度騎乘,且女學生是突然穿越馬路,非汪婦未注意車前狀況。
雙方各執一詞,協調和解不成,汪姓婦人向交通隊提出告訴。此案值得探討,因為每次交通事故,總認為是「大欺小」,如汽車與機車撞、機車與單車撞、單車與行人撞,無論是否錯在「弱勢」一方,總是要處罰「強勢」一方。
筆者一次深夜開車回家,當時路上車輛稀少,兩名青少年共乘機車,且未戴安全帽,看到前方有警車,立刻掉頭逆向行駛要逃避,剛好與我的汽車對撞。我同樣依正常方向、速度駕駛,但警方僅對青少年開立罰單,卻要我支付對方的醫藥費(輕傷)。
我據理力爭,但員警雖然同情我的遭遇,卻搬出「大欺小」的理由,勸我「和解了事」,否則他們也「管不了」,更說對方若提出告訴,倒楣的還是我,真是豈有此理。
依現今交通規則,行人違規也要開罰,卻始終未嚴格執行;國中女生一案,她的父親喊冤,同樣也是「大欺小」觀念的誤導。如今單車漸成通勤工具,卻多的是違規情形,如此「弱小」的載具實在危險;一旦發生事故,都要處罰汽機車駕駛人,會不會太超過?
行人違規肇事,責任當然不在對方,除非對方也違規。希望有關單位能糾正錯誤觀念,修改交通規則,否則行人、單車違規,都處罰倒楣的汽機車駕駛人,只會製造更多糾紛,而無益於整頓交通。
剛士台(台北縣/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