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太吵可檢舉 不改善將罰鍰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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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眾可以不用再忍受機車騎士拔除消音器呼嘯而過的噪音騷擾了。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噪音管制法修正案,車輛如果發出過大噪音,而遭到民眾檢舉,必須在限期內到監理單位接受檢查。修法也明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捷運及民用機場的噪音,若超過管制標準,將限期改善。

為遏止汽機車改裝排氣管、拔除消音器等行為,修正案規定機動車輛若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民眾可以主動檢舉,被檢舉車輛必須在限期內驗車。不合格或拒不受檢,可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限期未完成改善,還將按次處罰。

修法也明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以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的噪音,如果超過管制標準,主管機關得限期在一百八十天內改善,如果無法改善,得訂定補助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並且據以執行。未依改善計畫執行,可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

對於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主管機關採取先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再處罰,修法也清楚明定所謂限期改善的期限,工廠不得超過九十日,娛樂或營業場所不超過三十日,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因法條中明訂「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嚴格規範住宅裝潢及住宅區唱卡拉OK,都不得在假日與晚間進行,引發朝野立委質疑,目前相關規定尚未送到立院備查,但若外界沒有異議,最快十二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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