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網路遊戲迷,不滿遊戲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被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拘役三十天,這是國內法院首度對誹謗網路身分,作出有罪判決。
媒體報導,法界人士指出,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這次判決將「網路身分」也納入,「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無法大鳴大放」。
筆者對此說法深不以為然。首先,任何自由都不應無限上綱,不能沒有「百分之百」就不算自由。假設某件全國關心的案件進度,總統也關心一下,不能被說是「干涉司法自由」;同理,批評新聞報導,也不是「干涉新聞自由」。
言論不能「大鳴大放」,就不是百分之百的自由,究竟是何種邏輯?以「誹謗網路身分」為例,所謂的「法界人士」可能對網路不了解,不知道網路世界早已複製了真實世界,網路世界的爾虞我詐、黑函、「耳語」,完全不輸真實世界,甚至因為傳播更快速、更無遠弗屆,壞事傳千里變成「傳千萬里」,對人的名譽之殺傷力,絕對有過之無不及。
而網路身分也並非完全虛假,使用「這是空號」這類網路名稱、遊戲暱稱,大多數人都是固定使用一個,只要不經常更換,幾乎就像真實世界的身分,常在網路上互動的人,彼此都知道對方「身分」,所以法官的判決,顯然跟得上時代腳步。
其實留言都有網址可查,等於是有地址可查的「身分確定」的人,怎能說不等於「被害人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的法律規定?所謂「法界人士」則可能是現實世界的「宅男」,不懂活躍的網路世界,反而說出外行話,自曝其短。
「無法大鳴大放」的言論自由是有必要的,曾有人不慎在網路上得罪人,遭對方廣發攻擊函,連環轟炸致精神瀕於崩潰,經查對方使用五個「身分」,進行多方攻擊。
五個「身分」都能查出,怎能再說加害人、被害人「身分無法讓人清楚知悉」?
張子儀(北縣汐止/網路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