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新聞報導,一名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察廣播電台路況報導及音樂,卻被「台灣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存證信函,警告公開播放電台音樂,違反「著作權法」涉侵權。
筆者認為,公開播放電台音樂是有侵權之虞,但如何認定,依「著作權法」還是有比例原則考量。首先,公車司機是聽路況,因報導間穿插音樂、歌曲,並非刻意有播放行為,是否屬侵權,有待商榷。
其次,若在門市、店面播放供顧客觀賞、聆聽影片、音樂或歌曲,因屬「公開演出」,權利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但公車乘客付費取得服務,並非為聽歌乘車,司機播放沒有特定目的,是否構成侵權,不無疑問。
此外,店家打開收音機(音響)或電視機,若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公車司機聽路況是為提早因應,顧及行車安全的善意,以避免公共利益的損害,與智產權的個人利益相較,並未失衡,亦符合比例原則。
筆者支持保護智慧財產權,但不能無限上綱,任意揮舞智財大纛,不會讓人尊重。
涂晉誠(屏縣長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