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件簿】結婚容易離婚難?

記者曹銘宗  |20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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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結婚登記民眾方便,用心良苦,但法務部認為「漏洞多於方便」,因為電腦無法辨認結婚當事人,也無法了解結婚當事人的心意,容易衍生問題,更可能遭駭客入侵。結婚登記涉及身分變動、財產分配等問題,豈能不慎…



今年5月23日起,台灣地區實施結婚登記制,接著內政部宣布,將推動網路結婚登記的便民措施,希望提高結婚率。不過法務部有不同看法,認為如果不考量網路的安全性,將會增加犯罪的誘因,及婚姻糾葛。

內政部提出這項「方便」結婚的措施,也提出讓離婚「不方便」的作法,規定辦離婚必須先經過「諮商」,希望降低離婚率。但婦女團體質疑,讓民眾覺得「結婚容易離婚難」,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今年5月23日以前,結婚制度採「儀式婚」。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根據這項規定,新人只要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或結婚喜宴,找2位證婚人,就算是結婚了。

由於「儀式婚」並不需要在政府單位留下紀錄,一旦對「公開儀式」認定有不同,就會引起爭執,影響婚姻的法律效力。

「儀式婚」雖然規定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對證人並沒有特別定義。因此,證人是不是只要在結婚的「公開儀式」現場,出面作證即可?若結婚2、30年後才發生婚姻法律效力爭執,證人是否還能清楚描述?證詞是否正確?都可能誤導法官的判決,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另一方面,民法對結婚採「儀式主義」,但對離婚卻採「登記主義」,規定離婚必須雙方當事人到戶籍機關辦理,對想辦離婚但之前未辦結婚登記的人,就要先補辦結婚登記,接著再辦離婚登記,這種作法讓人覺得荒謬。 

在此背景下,法界有人提出修法,才使結婚制度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新修訂的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登記婚」宣示不再以「公開儀式」的婚禮、婚宴作為結婚的必要條件,同時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都要在類似結婚證書上表明同意結婚,2人以上的證人也都要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而且結婚雙方當事人還要到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同時更換新的身分證。如此,「登記結婚」有了書面文件證明,就不會再發生「儀式結婚」常引起「到底有沒有結婚」的爭議了。

根據新法,結婚雙方即使廣發喜帖、舉行盛大婚禮,或到法院參加公證結婚,如果未去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都不算結婚,雙方生下的子女也屬非婚生子女,必須再去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視為婚生子女。

但有人認為,新法規定結婚可以不必有「公開儀式」,其實婚禮、婚宴等儀式可以顯示對結婚的慎重,如果完全忽略儀式,也未必是好事。

台灣每年約14萬對佳偶結婚,新法實施後,公證結婚人數大幅減少,但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人力吃緊。因此,內政部長才準備推動讓民眾以自然人憑證辦理上網結婚登記,讓想結婚的民眾不必跑戶政事務所,也解決戶政人員不足的問題。

針對內政部推動上網辦理結婚登記,法務部認為「漏洞多於方便」,因為電腦無法了解結婚雙方當事人是否真的想要結婚,也無法判定是否有人竊取他人的憑證資料上網辦理結婚登記,更可能遭駭客入侵,而且「電子簽章法」並不適用於結婚登記。法務部的擔憂有其道理,因為結婚登記涉及身分變動、財產分配等問題,怎能不謹慎呢?

針對法務部的質疑,內政部指出,以自然人憑證上網辦理結婚登記,涉及民法的立法意旨,以及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的相關規定,內政部將再與法務部協商溝通,一定會兼顧適法性與便民原則。

至於內政部打算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增加一道「諮商」的手續,也有人質疑「諮商」的定義和執行,與協商、調解又有何不同?內政部則指出,離婚前若能有「緩衝機制」,讓雙方有時間沉澱,並在親友勸合不勸離的努力下,可以減少事後的遺憾,但這項構想還在了解及蒐集輿論階段,希望引起更多討論,目前並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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