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風行,少了空氣污染,卻也意外製造了人行道上人車爭道的險象!騎單車雖然不用考駕照,但也不是沒有法律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指出:「人力行駛之車輛,如:腳踏車、三輪車、手拉車、板車等;以及獸力行駛車輛,如牛車、馬車等,均屬於慢車。因此在道路行駛,腳踏車必須遵行慢車規則。」
單車客時有的疏失包括:
悆有妨害作業之疾病者、智能或體力不能對車輛正常控制、精神失常者、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正常控制,有上述之一情形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悆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
悆腳踏車應在慢車道或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靠右側路邊行駛,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
悆車輛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悆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悆慢車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
台北市曾有1個案例是,單車車尾沒裝設紅色警示反光片或尾燈,導致後車追撞,結果法官裁定單車駕駛人受罰、甚且需負刑事責任,所以種種行車規定,車友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