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災補償金 不需報稅

 |200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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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綜合所得稅於今年五月申報,針對勞工因受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給付的工資補償金,財政部指出,這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依法不需要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勞工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不能痊癒,且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合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可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國稅局說,兩種情形的補償金均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可免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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