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管理學③】弘法系列 宗教立法之我見 ②

文/星雲大師 |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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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3RF
政府應該明訂宗教團體領導人資格許可,要有宗教學院畢業證書,或是教會的證明文件,才有擔任資格,以保障合法,杜絕不法。圖/資料照片

文/星雲大師

二、宗教法的管理條規

我在佛光山開山之後,台灣省議會就派過許多人來詢問我們的意見;高玉樹先生做政務委員時,也曾代表立法院,組織多少團體來到佛光山詢問我們的意見,但最後我的意見都沒有發表。說來說去,政府並不想參考我們的意見,據聞內政部和中央黨部就有一個共同的說法:讓佛教人士彼此紛爭,這樣政府才好統治。所以,鄉公所的一個科員,可以在他轄區的幾十個寺廟裡享受厚祿,猶如太上皇爺,要所有的寺廟都得聽他的,讓外行來指導內行,也就可想而知了。

實在說,在宗教立法上,與世間有關的建築、與社會有關的納稅可以訂法,但是靈修的部分應尊重宗教界,由他們自行制定儀軌進行,政府毋須干涉。例如,我做早課念〈楞嚴咒〉,你不可以規定我一定要念〈大悲咒〉;我與華嚴宗相應,你不准,難道要我改修唯識宗嗎?

再有,對於宗教很多的訂法,佛教界自己內部也是反對,他們認為,規定的條文對佛教約束過於嚴厲,有很多的不可,完全是限制的,都沒有從積極面規定可以怎麼做。可惜,佛教人士沒有看到條文裡面,其實對佛教多有保護;佛教界都不給予自己一些空間,反倒阻礙佛教的發展,當然一樣不能獲得佛教界其他人士的支持了。

對於訂定宗教法,我們提出一些提議:

第一、住持要由佛教學院畢業的人才可以擔任。

台灣神道廟的住持,都是由地方上的鄉鎮代表做管理人,一個外行人領導寺廟,就容易產生弊端,這種情勢又如何避免佛教每況愈下?

首先,政府必須承認宗教研修機構的資格,使它能夠正常發展,並可以公開招生,培育優秀的宗教師,以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我們知道,一個學校的校長、教授,都需要有教師的資格;一個醫生也要有合格的醫師執照,才可以開業看病;世間上,各行各業,都要有資格限定,為什麼佛教的住持不需要有資格的認可呢?沒有資格上的認定,社會就容易發生一些附佛外道假借宗教之名,行不合法之事,造成社會、宗教的亂象。

什麼人才能夠擔任住持?這很簡單,像天主教有主教、神父;基督教有牧師;佛教有出家僧侶。可是天主教、基督教他們可以保有宗教自由,其主管人員由自己的宗教指派,反觀佛教的僧侶在寺廟裡如同附庸,真正的主管是那許多鄉民代表、鎮長;因此,在三、四十年前的宗教界、佛教界,可以說受盡欺凌、受盡委屈。

當時我還年輕,在佛教界裡,雖不能做主導的工作,但我也盡心努力的寫文章、講演,到處為佛教發出不平的聲音,希望佛教受到政府的重視。因此,在最初佛教的許多護持者中,我應該稍有些許貢獻的力量;只可惜,我個人的力量還是微薄,中國佛教也不是由我領導,所以對於和政府爭取立法的權利,我也無能為力。

其中,佛教寺院沒有讓佛教學院的畢業生來管理,政府不承認佛教學院的研究機構資歷,這是最大的敗筆。除此之外,這些紛爭也讓社會上的一些神棍、要在佛教裡撈一些利益的人,都想到佛教裡面來生存,那麼清淨的教團,怎能不經常發生訴訟告狀?所以,過去在法院裡,為了爭財產與權力管理權,案件堆積如山;現在佛教四眾弟子,稍有人才出線,這方面的弊端稍微改善了一點。但是沒有立法,問題終究存在。

因此,政府應該明訂宗教團體領導人資格許可,要有宗教學院畢業證書,或是教會的證明文件,才有擔任資格,以保障合法,杜絕不法。再有,應朝向章程自治規範,宗教人士都要經過高度的道德訓練之後,給予自訂章程,並自治管理。

第二、遺產繼承的問題。

現行的法令,一個寺院在住持圓寂後,其佛教的遺產、產業,就由他未出家前的兒女來繼承;若是沒有兒女,則由兄弟姐妹甚至由叔伯眷屬等前來繼承。

但事實上,佛教的產業為十方淨財,當然是屬寺廟所有。師父要交給徒弟,徒弟要交給下一任,誰擔任住持誰管理,是很合理的,這些都是公家財產,不屬於個人,怎麼可以由眷屬來繼承?如此,會讓佛教衰敗、沒有力量,讓佛教不健全。然而這許多不合時宜的法令,不可以更改、不能修正,真不知宗教官員的用心何在?宗教法又如何訂定得起來?

政府應該明訂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奉獻身心服務社會大眾,其身後財產已經不適用民法規定的繼承方式,應該歸屬其寺廟教會。 二○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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