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中訊】越南籍蘇姓男子非法當「個人幣商」,以境外OKX交易所購買、收受市值5億元的泰達幣,替多名同鄉轉匯成越南盾。台中地院認定蘇從事虛擬幣、法定貨幣交換,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且他未踐行客戶確認、沒留存交易紀錄,依特殊洗錢罪判他1年2月徒刑,是全國首例。
蘇因繳回從中賺取的20萬價差,經手的5億元泰達幣非他實際持有,中院考量蘇認罪,宣告緩刑4年,支付公庫50萬元。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蘇未確認加密貨幣來源、去向或客戶身分,在沒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下,向不詳客戶收受1691萬多顆泰達幣,換算市值約新台幣5億多元。
蘇透過OKX場外交易賣出泰達幣,買家支付越南盾到蘇指定、有兌換越南盾需求客戶的電子錢包內,以此替客戶將泰達幣兌換為越南盾,賺取匯率價差。檢方指蘇多次收受、轉出巨額泰達幣,等於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