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將於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勞動部昨公告職場霸凌相關子法,明確規範職場霸凌認定原則,其中企業最高負責人涉職場霸凌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採外部機制調查審議;若被申訴人利用權勢進行職場霸凌,勞工可於離職後一年內申訴。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表示,不論企業規模大小,均須採取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措施,且規模愈大,制度要求愈要完整。例如僱用勞工人數若未達三十人之企業,須成立申訴管道,並於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一百人以上公司則須成立調查小組,並於接獲申訴翌日起,五個半月內作成決定。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的範圍,例如,機構首長、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公營事業董事長、法人代表人等,若勞工遭受最高負責人或與其職務相當者霸凌時,提供外部申訴管道,避免內部調查產生利益衝突或程序失衡。
彭鳳美指出,考量正式調查程序冗長,可能耗費時間及資源,增加當事人心理壓力,因此新制納入協調機制,於調查期間得依申訴人意願,由適當協調人員協助雙方溝通和尋求解決方案,如果申訴人對協調過程或結果不滿意,得隨時終止協調。此外,若被申訴人是利用權勢進行職場霸凌,勞工可於離職後一年內申訴。
此外,只要在七月以後向公司提出霸凌申訴,不論該霸凌案發生在七月一日之前或之後,一律按照新規定處理。另訂定相關協助配套,如中小企業外部人員補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以及提供職場霸凌防治指導手冊,供企業參考實務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