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灣目前有2000多名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類家庭或親屬安置,勞動部昨發函擴大家庭照顧假適用對象,讓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的「爸爸、媽媽」,當安置的孩子生病或就醫時刻,可請家庭照顧假,陪伴在孩子身邊。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的範疇,則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除家長,若非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視為家屬。
去年有民團陳情,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通常只有一段時期,若生病需照顧時,照顧者卻沒有明確法律身分可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勞動部因此邀集衛福部、專家學者開會釐清疑義。
黃琦雅表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的照顧者,以及非專業不支薪工作人員所組成的「類家庭」,依法皆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因此如果在孩子安置期間有請家庭照顧假需求,可到勞動部官網下載「安置服務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再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用印蓋章後,就可作為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者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