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穎容台北報導】立法院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多名立委提案,因校事會議受到調查的老師,若沒有解聘、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應冤案補償,補發停聘期間全數待遇,最終獲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之後將送院會討論,預計本會期完成修法。
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學校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暫時予以停聘的教師,經調查後,倘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依規定發給本薪。但未包含學術研究加給。
教育部長鄭英耀指出,教師薪資結構包含本俸與學術研究加給,教育部支持修法,目前涉及性平是停職,且沒有薪水,其他進入司法調查的案子,只有領取半數本薪,這一段時間跟人事總處、銓敘部和考試院做溝通,希望讓其恢復原職後,能補發完整的薪資,並納入學術研究加給。
立法委員蔡春綢認為,「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都要補償教師」,地域加給僅發給偏鄉、離島教師,很多教師不願到偏鄉任教,且接受調查期間也是在偏鄉等待,地域加給就是其薪資一部分,認為還是要發給,「只是還給他而已」。
教育部人事處長林建璋指出,原先規定是本薪,現在要納入學術研究加給,等同以老師經常性固定薪資概念看待條文,「每個月固定薪應是本薪加學術研究加給」;《教師法》二十五條須適用每位教師,職務與地域加給是兼主管職或待在偏鄉給予,本質上跟老師固定經常性薪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