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排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分別提案《宗教基本法》草案。立法院邀內政部長劉世芳列席,劉世芳表示,3版本草案皆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定義,若包括一切未登記立案、未正常運作宗教團體,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的紊亂,甚至可能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
劉世芳表示,目前世界上並無以基本法為名而制定《宗教基本法》國家,多在憲法中訂定宗教自由保障原則,並於一般法律中予以落實規定,或分別散見於各種法規、判決中,並無專門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人權。
與25法律牴觸 恐疊床架屋
劉世芳於會前受訪時表示,審查3個版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經研讀後發現,《中華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就是保障宗教自由,現在3個版本草案,與逾25項法律牴觸,她認為沒有必要再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免疊床架屋。
她說,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約有9成以上都認為《宗教基本法》需要審慎研議,不宜貿然通過。草案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間未形成共識,多認為現階段並無推動立法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劉世芳說,司法院釋字第490號、第573號解釋已明確規定,宗教自由範圍及國家得以法律規定界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更說明,外在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存在。至於草案逐條說明雖引用兩公約做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法據,但兩公約已國內法化,其內容僅具有國內法效力,仍不得逾越憲法。
劉世芳強調,3版本草案中皆有條文恐造成宗教自由凌駕於其他自由權利情形,且涉及其他法律執行疑義,影響國家法制架構,草案未指明宗教及宗教團體定義或範圍,若包括一切未登記立案、未正常運作宗教團體,將導致現行宗教法制紊亂。
劉世芳說,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使宗教自由優於其他法律,當其他法律「妨害宗教自由」即須退讓,恐導致宗教行為如有違反諸多法條,就會無法處理。
外部監督 恐引發大量訴訟
再來,第2條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極度寬廣且宗教自治,表示宗教團體可主張「內部事務」而排除國家規範,形成「宗教內部治外法權」,外部將無法監督,恐引發大量以宗教自由為名之訴訟。
第3條第4項宗教行為被高度擴張,許多活動像是放生、賽神豬、燒紙錢、放鞭砲、廟會活動等,一旦被主張是基於教義、傳統,恐將不得限制。
劉世芳說,第5條宗教立法一律歸中央,剝奪地方治理能力,因地方制度法明定宗教輔導事項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若本條將原本賦予地方政府宗教輔導自治權予以限縮,已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精神。各宗教代表組成的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多數委員也表示,有待商榷,以免宗教汙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