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涉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遭訴貪汙,社會譁然;士林地方法院經2個月審理,考量黃男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4度減刑,昨仍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黃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不少民眾和法界人士認為舊電鍋殘值極低,且是送給拾荒婦的善舉,依貪汙罪判處並褫奪公權,仍屬刑責過重,顯與人民法感脫節。
法務部表示,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情輕法重」議題,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減刑得減至3分之2,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免除其刑。
法院認為,考量黃犯行對所屬機關收入未造成嚴重影響等,符合同條例減刑規定;審酌黃所為有損公務員廉潔形象,不予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