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腦化作業時,漏未將台北市某筆土地作「徵收註記」,害四名地主二十年前購買土地後,被台北市政府提告,還得將土地移歸國有,地主們提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地政事務所共應賠償二千一百二十五萬餘元,可上訴。
四名地主主張,古亭地政事務所一九九○年處理地籍資料電腦化建檔作業時,漏將土地建檔為「徵收註記」,導致他們誤信而購買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事後被台北市政府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返還給原所有權人祭祀公業,另案又判決祭祀公業應返還土地給市府。
古亭地政事務所指出,地主們受損害是因為祭祀公業明知土地被公告徵收,且領取使用補償金完畢,卻仍移轉所有權,認為祭祀公業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徵收註記」,但電子登記謄本卻無相關資訊,認定古亭地政事務所確實遺漏註記徵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