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違規情事,修正裁罰依據、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其中為打擊非法旅宿,裁罰基準明訂更細膩,只要有2間房間以下用來經營觀光旅館業務,就可裁罰10萬元並勒令歇業,3到5間則可裁罰30萬元,依此類推,最高可裁罰200萬元。
今年4月初公布實施的《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針對非法旅宿業加重罰則,並提高廣告罰鍰。其中,未依法領取登記證的旅館業,罰鍰上限從新台幣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民宿則從6萬至30萬元提高到10萬至100萬元。透過廣告、網站等散布非法旅宿訊息者,罰鍰也從3萬至30萬元提高到10萬至150萬元,並要求限期移除。
為配合上述修法,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相關條文,針對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只要有房間數1到2間,就可處1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3到5間,處3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6到8間,處5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9到10間,處8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11到30間,處12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31到50間,處16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51間以上,處200萬元並勒令歇業。且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並依當次查獲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最高以2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