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門檻維持5千瓩 須設10%綠電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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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用電大戶條款」,明定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須建置10%綠電,該條款每2年檢討一次,經濟部昨天宣布,考量去年兩波調漲工業電價、以及自今年起開徵碳費,為避免增加企業負擔,仍維持現行5000瓩以上用電大戶的門檻。

為引導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並期接軌綠色供應鏈國際趨勢,自2020年訂定用電大戶條款,明定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10%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綠電及憑證。目前有500家電號、總歸戶為300多家公司。

經濟部表示,「用電大戶」門檻及建置10%綠電,每兩年檢討一次,經濟部表示,下次檢討是2026年,屆時會再跟業界溝通討論,預計2026年底公布檢討結果,2027年適用。

環團期待用電大戶門檻下調,不過經濟部昨日表示,仍維持原門檻。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2024年2次電價調整,上半年調漲各類用電平均電價約11%、下半年再調漲產業用電電價約12.5%,且2025年度起正式開徵碳費等因素,現階段用電大戶皆為規範對象且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經審慎衡酌產業發展環境、產業競爭力及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檢討後維持現行用電大戶納管門檻規範。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現階段用電大戶義務履行方式,主要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最多(495.0 MW),其次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196.3 MW)、設置儲能設備(5.2 MW)再次之,已活絡約0.7 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能源署官員表示,目前已履行用電大戶建置綠電義務,72%購買綠電憑證,28%是自建綠電。

官員表示,仍有2至3成、近百家企業仍未達成,2026年是最後期限,若未完成建置再生能源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綠電憑證,最後就是繳交代金。

再生能源售電業  改為固定備用容量

另外,經濟部近日也正式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等,生質能與地熱則為15%,只要是轉供給半導體、電子業的太陽光電及風電案場,都要承擔相應備用容量義務。

經濟部表示,適用須承擔相應備用容量之案場,主要為區塊開發3-1期、3-2期以及大型太陽光電業者,只要不是售電給台電的售電業者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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