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石毓琪台北報導】交通部聯合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公路局等單位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草案,盡速送交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修正重點包括加重罰鍰、擴大適用範圍和對象。違反使用規定者罰鍰加重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使用偽造、變造、蒙領或未掛車牌等情形,最高處罰3萬6000元,增加偽造、變造或蒙領號牌者,直接沒入車輛。違規車輛駕駛人即使非車主亦同受罰。
交通部與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建立進口貨物查核通報機制,今年已查獲3件進口偽造號牌,並移交警察機關偵辦。公路局設立網路平台巡查系統,查獲偽造商品會即時通知下架並移送調查,目前已下架46件。另透過異常通行資料建立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提供警察機關納入AI巡防系統聯手查緝。
截至今年查獲偽造號牌違規案件1012件,依刑法移送859件共896人。交通部重申,汽車號牌為行車合法憑證,須由車主申請登記,使用偽造號牌同時觸犯《刑法》第212條及216條偽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