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灣平面、電子、數位媒體前日罕見針對媒體議價發表共同聲明。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台灣聯大系統副校長、政大傳播學院教授蘇蘅呼籲,社會大眾、政府、立法部門一起重視新聞有償使用、公平競爭,督促行政單位或立法院快立法,用行動支持媒體與國際科技大平台在公平議價的法律架構。
近年大型數位平台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形成極不公平競爭關係。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視、民視、台視等媒體昨日發出共同聲明,聲明指出,大型數位平台本身並不投資於編採、製作內容,卻大量取用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耗費人力、物力所生產的內容,進而吸走龐大數位廣告,盼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為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制度為主要立法精神。
科技平台 拿走國家利益
蘇蘅認為,政府如果能透過法律程序立法,媒體才會有足夠力量坐上談判桌與科技平台談判,這是媒體議價協議法重要精神。「科技平台拿走的錢是國家的錢,是國家利益」,她更引述澳洲總理艾班尼斯所說的重話,表示讓Google、Meta這樣的大媒體免費拿走新聞內容,不用付任何代價,「是不能容忍的」,突顯該國政府重視這些事情。
蘇蘅說,台灣媒體第一次包括報紙、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甚至數位媒體發出共同聲名,是一個特別日子。而聲明最重要的有三大重點,第一希望公平競爭;第二、希望合理分潤;第三要盡快立法,付諸行動。
使用者付費 觀念待培養
該以使用者付費、著作鄰接權還是基金方式?蘇蘅認為,這要考慮現實問題與生態,以使用者付費,台灣媒體也試過,但還沒找到適合的商業模式。數位平台帶來的衝擊是顛覆性的,是破壞式創新,使用者付費雖可嘗試,但時候未到。
她還指出,媒體產業非常不一樣,是知識產業,知識要有價,培養消費者付費習慣需要時間。
在議價上,蘇蘅也說,自己與科技平台業者接觸過,他們提到一個原則,若台灣有法律,就會依照法律,因為他們也都是民主國家的產物,認同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立法非常重要,議價才能帶給媒體對等的力量。
澳洲與加拿大都是立新法給予媒體議價權利,蘇蘅分析,法國是以鄰接權,由歐盟先修法,再成為國內法,但有一個重點是,法國有個強而有力的機關,像競爭管理局,不斷積極用法律與手段促使科技平台上談判桌,因此法律、政府是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