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今天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針對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圖/記者吳亭頤拍攝
【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距離年底剩下3天,環境部今天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針對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粗估共512家,正式邁入排碳有價時代。
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碳費徵收對象
環境部說明,草案規畫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
碳費申報繳納時程
根據規畫,前述對象須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碳費計算方式
環境部指出,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碳費應繳費額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另外,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環境部目前已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環境部補充,明年第一季成立碳費審議會,碳費收費費率以及優惠費率後續將待碳費審議委員會於明年第1季時決定。
對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環境部表示,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環境部指出,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圖/環境部提供
減量額度扣減碳費
環境部指出,氣候法第30條也訂有可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排放量扣減,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畫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之排放量扣減。
另外,各類型專案之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氣候法第27條亦訂有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需收費排放量的5%。
而收費辦法也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展延規定、資料保存年限、碳費溢繳退還、停歇業結算及委託授權專責機構等行政作業規範納入條文之中。
環境部最後說,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以加大加速大排放源的實質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