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外國人冤獄 得申請補償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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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有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有權利聲請刑事補償。為了讓法律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刪除該不平等條文,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的對待。

曾受不當拘禁的被告,若獲判無罪確定或不起訴,可依刑補法請求刑事補償,日額為3000至5000元不等,依被拘禁天數計算總額。依現行法令,可提出請求人必須具備我國籍,外國人若不具我國籍,依平等互惠原則,其所屬國家必須為兩公約簽署國,才有權利在台聲請刑補。

另,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將現行副局長員額數從2人改為3人。調查局表示,為落實科技偵查專業化等,需增置科技副局長1名,襄助推展科技偵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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