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失智、視障 體檢未過註銷駕照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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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隨著駕駛癲癇發作導致車禍事故頻傳,交通部研擬修法,與衛福部、勞動部、銓敘部等單位介接就醫、保險等資料,主動找出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症等高風險駕駛於一至兩個月內複檢,若被判定不適合開車將註銷駕照,近期已提報至行政院進行法制作業,送立法院修法通過後,最快明年上路。

交通部二○二○年有限度開放癲癇患者報考機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需檢具三個月內由合格醫療院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等醫師開出近兩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且發照日起每滿兩年要換發一次,須於駕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後一個月內,檢具近三個月內診斷書。

開車中途發作 易造成事故

儘管如此,開車途中疑似癲癇發作、或因失智症導致的車禍事故仍時有所聞,台中市今年二月就發生休旅車衝撞行人嚴重車禍,駕駛自稱突癲癇發作失去意識。台南市今年六月也發生駕駛疑似癲癇發作,不僅追撞前方車輛,也撞上周邊十一輛機車。

交通部今年七月預告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可與衛福部、勞動部、銓敘部、國防部、農委會介接資料,從就醫、申領保險和失能補助資料查核具有癲癇、失智症、視覺功能障礙的駕駛,進一步要求民眾複檢,未通過者需註銷駕照。

交通部公共運輸與監理司表示,先前已與相關團體開會達成共識,並通過部內法規會審議通過,已提送至行政院,後續還有相關程序,將加速辦理。

領有失明給付 納判定標準

公路局指出,納入癲癇、失智症、視覺障礙症主要是考量對行車安全影響較大,目前就暫時只針對這三疾病。因公路機關介接取得個資需要有法源依據,因此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可依法取得相關資料找出高風險駕駛,目前送至行政院進行法制作業中。

公路局也說,先前與相關醫事、身障等相關團體討論過,他們都非常贊成並表示希望參與細節規定。

至於介接後判定高風險駕駛的標準,主要是看駕駛人是否領有失能給付,像是雙眼失明給付、單眼失明給付等,針對較明確的風險就會通知駕駛人來做檢測。

至於檢測機構應為公路機關指定場所還是任意醫療院所,以及檢測判定需註銷駕照標準,公路局表示,待法規通過後,相關細節還會再討論,仍會有一段準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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