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外一章】過房書,仍駁回

 |200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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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三重市林姓婦人與丈夫離婚後,取得前夫同意改姓的「過房書」後,向法院聲請將兩個小孩改姓林;但法官認為,看不出不改姓對小孩有任何負面影響,判決駁回。法界人士指出,雖然變更姓氏相關規定已經放寬,但並不是聲請人想改就可以改,除了必須符合父母離婚、父母一人或兩人死亡、生死不明達三年或未盡扶養義務滿兩年者等四要件之一,還要有事實認定原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法院才會裁准。換句話說,雖然聲請人取得關係人所簽下的「過房書」,同意子女更改姓氏,但仍應該符合民法相關規定。

林姓婦人向法官表示,她和李姓前夫結婚十餘年,但最近幾年丈夫沈溺宗教信仰,寧可將收入奉獻於宗教,不願扶養子女。三年多前她與丈夫因為細故發生爭執,丈夫竟然動手毆打她,後來法院判丈夫拘役五十日,還賠償她六萬元。她的前夫則說,他雖然有宗教信仰,但未強迫子女跟著姓,與妻子的爭吵只是細故而已,他也沒有用宗教信仰嚇小孩。法官認為,林姓婦人的聲請狀中,並無具體舉出若兩個小孩繼續姓李,會有什麼不利影響,因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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