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來不時傳出企業取得的民眾個資外洩情形,為敦促企業強化資安防護,朝野立委主張罰鍰太低不足以嚴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未來若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罰鍰將提高為2萬元至200萬元;情節重大或屆期未改正,罰鍰也提高到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
8月籌設
個資保護委員會
立法院經委會初審通過的個資保護法修正案也增訂第1條之1,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監督管理個資問題。
至於第二階段個資法修法草案何時提出?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表示,立院三讀通過個資法修正案後,預計今年8月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進行第2階段,包括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法草案,明年送到立法院。個資保護委員會初期籌備處約40至50人,未來各部會人員移入後,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會超過100人。
此外,立委鍾佳濱建議,個資外洩常造成民眾被詐騙而財損嚴重,未來專責監督機制個資保護委員會下,應設類似消保會的評議中心受理申訴及處理補償,龔明鑫也認同,表示可以考慮。
立法院經委會昨天審議個資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有二,首先是只要非公務部門發生個資外洩,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則按次處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其次,因應去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修正草案提出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各部會管理問題。
投票所外
拍攝喧嚷可關1年
先前南投縣第二選區立委補選時,曾傳出投票所外有盆栽暗藏攝影機,還有自稱監督聯盟的人員在投開票所30公尺內裝設錄影器材攝影,遭警方勸離事件。立委提出修法增列,不可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或警察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全案不須經黨團協商,將提報院會討論,本會期可望完成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