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汙、賄選、國安三法、反滲透法及黑金槍毒之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過有罪判決確定者都將限制參選。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有關曾經觸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以及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亦不得參選。
多名立委主張,考量年輕人因為求職或遭到他人利用,遭詐騙集團騙去當人頭帳戶,甚至將帳戶借給他人洗錢被判有罪,如果終身不得參選,似乎過於嚴苛,條文保留,立法院院會二讀前,朝野協商討論。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在總統大選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觸犯搓圓仔湯罪,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政黨提名參選人,政黨將連坐開罰五百萬至五千萬元,公職選舉視情節罰五十萬至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