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司法系統再度出現因羈押期滿,裁定延長羈押因作業疏失來不及施行,被迫無條件釋放在押被告的烏龍事件;同時,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目前全國各監獄、看守所的收容人中,冒名應訊的服刑人或在押被告達十人,顯示去年爆發的花蓮與台南監獄頂替入監事件,並未給予司法矯治機關在比對收容對象的作業流程方面,有任何的警惕反省動作。
國內刑事訴訟的架構,逐漸偏向美式作風,原本的「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秤錘兩端,已經失去平衡,有點太過於為了保障被告人權,因而犧牲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傾斜。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期滿,延長羈押裁定若未經合法送達,法院只得無條件釋放在押被告;此次因為書記官的疏失,誤放三名綁架撕票被告,這一干兇神惡煞,是否會潛逃出境或甚至再次犯案,法院都無法預料與防制。高等法院迫於輿論撻伐,雖然立即對失職的法官與書記官做出記過處分,但是司法體系卻沒有告訴社會大眾,如何亡羊補牢,確保類似的烏龍縱放事件不再發生。
年事已高的司法院長出面向社會道歉,並說「刑庭法官即使工作繁忙,仍要注意人犯的羈押期限,負起完全的責任」。他並要求刑事廳增訂雙重稽核機制,確保不再發生類似錯誤。筆者認為,司法界一直以來都灌輸大眾「法官工作繁重」的印象,事實上,近年來司法官特考的錄取人數,每年都在百人以上,加上刑事訴訟新增「緩起訴」和「認罪協商」程序,已經發揮將雞毛蒜皮案件摒除於法院大門之外(指通常訴訟程序),簡言之,法官實際上已不必再把精力分擔於小案件之上,判案品質理應同步提升,但是我們看到卻是相反的情況。
各級法院一再發生羈押逾期、誤放人犯事件,這難道是一句道歉可以解決,或是把責任推給電腦系統設計不當,就可以含混過關?
筆者對於走在時代末端的司法體系,不僅感到痛心,也開始絕望。制式僵化的司法特考、富有意識形態的考試題目,錄取的只是「文抄公與背書匠」,無法篩選富有敬業精神和專業敏感度的司法人員,加上封閉的司法體系,固有的「官官相護」文化,任何一位司法院長,即使有心要加以改革,也勢必是心餘力絀,徒勞無功。
司法單位今天誤縱重刑犯,卻只是記過了事,改天,被害人家屬若遭縱放歹徒報復殺害,難道又只是一個道歉就結束?每年龐大的司法院預算,究竟是在捍衛司法獨立,還是拿來供養一堆根本不夠格,鎮日尸位素餐的司法人員?社會大眾真的應該好好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