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李姓女子長期在國外定居而辦理停止全民健康保險,期間多次短暫回台探親,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追討保險費,她提行政訴訟確定敗訴,但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37、39條相關停、復保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決條文違憲,至遲兩年後失效。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37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第39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憲法法庭認為,健保停、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相關規定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逕行規範停、復保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最晚從判決公告後兩年失效,但施行細則設定停、復保的要件,沒有牴觸比例原則或違背財產權、平等權及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
憲法法庭指出,健保是否繼續維持停、復保制度及內涵為何,立法者在不違反強制納保、社會風險分擔公平性的前提下,基於政策通盤考量,享有一定形成空間,但規範形式與具體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要求。
健保署2015年至2019年短期停、復保人數逐年成長,平均每年8.4萬人,其中5.7萬人有就醫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