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逐條審查爭議多時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多項爭議條文未達共識,仍送出委員會等待協商。多位立委表示,經濟部堅持探礦、採礦的展限准駁期間權利存續,形同「霸王條款」;同時,舊礦只要一次環評,就可以不斷展限,對新礦的規定根本管不到既有的大型業者。
《礦業法》草案最大爭議點,是在行政院版草案中,「探礦權」以四年為限,展限不得超過兩年;「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不限次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但在申請展限、等待准駁期間,權利都視為「存續」,即使已屆期,仍可開採。
多位立委指出,應對准駁時間設限,以免因主管機關審理過久,造成實際權利期限變成無數年。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礦業權的展限是「新權利的賦予」,而不是「舊權利的延續」,不應當然將准駁時間視為權利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