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 馬英九無罪定讞

 |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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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領據列報部分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檢方違背程式 駁回上訴

【本報台北訊】前台北市長、總統當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市府秘書余文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空泛指摘,違背法律上程式。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但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等部分進行爭執,很空泛指摘對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有違法,但對於究竟為什麼原判決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也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實際上也沒有不法所得的事實認定等部分,檢察官都沒有做任何指摘,因此,檢察官上訴是違背法律上的程式。

高檢署三審上訴時,特別強調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將左右甚至影響偵審中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具有關鍵的指導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判決,關於首長特別費性質,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最高法院判決並指出,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但不影響原判決意旨。

對此判決結果,馬蕭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說,馬英九知道這個消息,心情大致上很平常。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也表示,平常心看待,尊重判決,但他仍認為檢院見解不同。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則表示,遺憾但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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