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教育部近日欲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人員條例對於裁罰樣態的公告期,行為人只要遭認定有情節重大的霸凌、體罰、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對孩童施以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情事,將永久公告當事人姓名和園所機構名稱。
家長團體認為,家長有權知道園所過去的經營和聘用狀況。國教行動聯盟家長部長王瀚陽說,不良的園所、老師都應公開揭露,也讓老師有所警惕。辦學好壞、是否改進,都是家長挑選園所時的考量。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則認為,永久公告是否違反或逾越其他法令,仍有待研議。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均可於十一月七日前向教育部陳述意見。
有幼兒園業者直言,即便良心辦學也可能百密一疏,教師個人行為卻讓園所連帶被永久公告,恐永無翻身之日,影響招生。
此外,若園所未經地方政府設立許可,自行招生進行教保服務,或是違反招收人數規定,且於稽查時藏匿幼兒等違規樣態,同樣會公告園所機構以及負責人姓名,但將設有六年公告期限;如幼兒園專車車齡過高、載運人數、車身標示不符規定、進用未符資格的服務人員等,則公告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