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日表示,購買預售屋如遇建商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縣市政府可依法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按次處罰。
近日有購屋人出面指控,兩、三年前在高雄買預售屋,交屋前,接到建商通知,因為原物料漲價,每坪要加價三萬才交屋,否則解約,退還已繳價金,之後再依合約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則無權解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
內政部表示,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