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經濟部工業局昨日預告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也俗稱的「護國群山條款」,針對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提供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獎勵措施,可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研發投抵;購置最先進製程設備可抵減百分之五,不設金額上限。
工業局說明,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地位公司須投入較高成本在研發及設備支出,因此抵減率較產創條例規定更高;前瞻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百分之二十五,購置先進設備當年度抵減率百分之五,且無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
草案中補充,無論是研發投抵或設備投抵,單項投抵減總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若兩項同時申請,則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研發投抵及設備投抵,不得與其他研發投抵或是智機、5G投抵重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