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大學法》近二十年未修正,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增訂私立大學等擬訂合併計畫,要經校務會議同意的規定,並提升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比例。
現行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修法版本針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部分,增訂也要「校務會議」同意的文字。
現行條文規範,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部分,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經討論後,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改為「五分之一」。
公立大學校長的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其各類成員,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其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的文字;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其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