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要求新設礦場須辦原民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期限補辦,有九大礦場要重做環評。圖為花蓮和平水泥專業區,沿溪谷延伸到山區,都是採礦景觀。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也要求新設礦場須辦原民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待新法上路後,期限一年內補辦;有七十七個礦場須重做原民諮商,九大礦場要重做環評,包含亞泥、宜大、潤泰等礦業,另三十一個小礦場須補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對此,台泥、亞泥表示,通過後會依規定執行;環保團體則表示,礦業權的展延限制要不要做環評,以及諮商同意有無期限這兩問題,實際上並未解決,但「有總與沒有好」,希望立法院盡速啟動審查。
經濟部礦務局主祕徐銘宏表示,本次修法將刪除現行「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兩大霸王條款;為強化環境保護,也要求業者在修法後一次性補辦環評。
此外,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權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也要辦理。未獲同意或延宕,可要求停工。
未獲同意 可廢止礦業用地
對於諮商是否有期限,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表示,未來新礦業用地核定前,須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也須在一年內一次性補辦;若一年內沒有辦理、未獲同意或延宕程序,違者將面臨停工,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據統計,全台目前有一百三十九個礦場,其中有七十七個礦場須在一年內重做原民諮商。針對一次性環評,有九個大礦場(五萬公噸以上、面積二公頃以上)補辦環評,主要分布在東部,包含宜大石礦、亞泥等;另有三十一個小礦場,僅需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
草案也規範,受理礦業申請案規範時,就應公開資訊,並增加居民參與機制;礦業執照中須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落實總量管制;另新增回饋機制。
環團:盼下會期繼續修法
對於政院版草案,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表示,有問題的是「既有礦場」,如果未獲同意或延宕程序就要停工,那應該要問幾次才算是確定「未獲同意」,是否一直問,問到同意為止即可?整體來說,如果同意就算是「無限期同意」的話,也會有過去業者所說「你的祖先同意」的問題。
黃靖庭表示,草案僅提到修法後補辦,卻忽略定期檢視與把關的需求,建議制定環境風險、原民權益再把關機制,只能期待立法院下會期繼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