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公安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以及《消防法》、《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凡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屆期未成立者,每戶最高可處二十萬元,可按次處罰。
朝野立委關注「危險之虞」標準如何認定?營建署長吳欣修表示,過去曾「快篩」有結構疑慮者;像城中城大樓已專案處理的;或有公共消防檢查不合格、屢次要求但未獲改善,這些不良紀錄的公寓大廈都會被列入,這三類加起來比例不少。至於「限期」是指多久,待修法公告後,會與地方政府開會訂定。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政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地方政府可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草案明定罰則部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按次處罰。
若經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必要時,由地方政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委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以利辦理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確保居住品質。
此外,內政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消防法》第九條,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