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接軌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等案,未來民眾若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改列公訴罪。
經濟委員會昨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草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經濟部報告指出,現行《著作權法》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CPTPP的規定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為符合CPTPP的規定,修法將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
為符合CPTPP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規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商標法》現行規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為符合CPTPP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
此外,為防範中國大陸挖角我高科技人才或繞道第三地、藉人頭來台,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將在台從事違法業務罰金提高到最高一千五百萬元,借人頭給陸資規避審查者,最高可罰二千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