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高雄興達電廠人為疏失,造成303大停電,全台約549萬戶無電可用,橋頭地檢署日前啟動民生平台機制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於21日上午搜索興達電廠3名員工住處及辦公室。檢方訊後,認為3人涉犯刑法與妨害公用事業罪,危及公共安全,但沒有羈押之必要,均分別諭知新台幣15萬元交保。
專案小組調查發現,3月3日上午8時50分許,簡姓員工、田姓員工2人要測試DS3541(隔離開關)時,疑似未確實檢查相連接GCB3540(斷路器)內SF6(絕緣氣體)充填狀況,而在GCB3540內無充填SF6之狀況下,要求當天李姓值班主任開啟測試,導致隔離開關發生爆炸,造成設備毀損,引發停電事故。
案經主任檢察官顏郁山、檢察官賴帝安及檢察官蔡婷潔漏夜偵訊,認為簡姓員工、田姓員工及李姓值班主任涉犯刑法第176條及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等公共危險等罪嫌重大,雖無羈押必要,但3人分別諭知15萬元交保。
法界人士:首見停電辦台電
303全台大停電,橋頭地方檢察署18天後依刑法查辦業務人員,執行搜索、強制處分;基層檢察官批評,從查物價到查停電,凡事高層都下令檢察官出馬,荒廢偵查本務、更容易造成行政怠惰。
法界人士指出,檢察官掌握司法偵查權,一旦發動就可能對相關人權益造成影響,民眾用電權利受影響屬於「民生犯罪」查察,民生犯罪常見態樣包括黑心食品、健身房歇業涉詐欺,「停電辦台電」是第一次聽聞。
橋頭檢方查「停電」以兩條法律辦案。一是刑法176條,法條規定,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燒燬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準用放火、失火罪規定。
其二是刑法188條,法條規定,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前者,過失犯及故意犯都處罰,後者處罰故意犯。
一名檢察官說,檢察官選用的法條實務上並不常見,「當檢察官20多年沒有用過」。
興達廠低氣壓:人心難修
台電3名員工15萬交保候傳。台電興達發電廠員工聞訊籠罩一股低氣壓,幹部認為士氣受到打擊,資深員工反映,長期在停電第一線的辛苦血汗不會被記得,一次大停電就被砍掉重練,「動物害斷電還可以搶修,人心渙散比較難修吧。」
「士氣受到打擊是絕對的!」台電興達發電廠長歐皖麟因此事件調職,他表示,員工並非故意,也不想發生事故,屬應注意未注意;往好的方向看,員工處事會更謹慎小心。
興達發電廠員工彼此間也不太公開談這件事,大家都心知肚明,「這件事還沒完!」因為牽連太廣,不會輕易結束,不過也沒想到會是檢察官搜索興達電廠員工住處及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