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四項防治性暴力修法草案。其中,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項修法包含《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刑法》增訂專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散布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並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深度偽造方面,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增訂新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於許可停止羈押時,得指定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命被告遵守,另也調整補償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