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現行幼兒園若違規,多是由縣市政府要求限期改善而非直接罰緩,且罰緩「不痛不癢」。行政院昨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若有重大違規行為,先罰款再限期改善,罰鍰增為十倍。
未來包括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例不符規定、知悉有不適任人員卻未依規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費與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將加重罰鍰。
其中,超收幼兒罰鍰從最低六千元、最高三萬元,一舉調高十倍到最低六萬元至最高三十萬元;另也明確規定若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等條款。若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罰鍰最高調整為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