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記者羅智華、陳瑞娟 |200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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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增加網路規範

劉昌倫律師:藝人不雅照片外流,傳播者是否有罪?該當何罪?社會討論頗多,人言言殊,答案是肯定的。惡意散佈猥褻物品者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妨害風化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受害人亦可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網路化的時代,有太多的犯罪行為透過網路進行,現行法律面對網路發展,有些許不足,許多專家建議在現行法律中增加針對網路的規範,也有人建議針對網路可能衍生的犯罪問題,重新另設一套法律,許多先進國家已經有這樣的法條,台灣也應該好好針對網路發展,擬定適切的法律。

(記者羅智華、陳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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