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張姓銀行主管最近收到一所大學寄來的免扣繳憑單,上面註記去年張先生在該大學有五千元的薪資所得。從不曾到任何大學任教授課的張先生,本以為學校弄錯了。費了好一番工夫,才得知原來是去年八月間張先生應該校一位教授之邀,前往向學生做專題演講。只是,該校財務部門對這筆所得,認定是授課產生的薪資所得,還說這是國稅局的規定。
由於金額不高,張先生不再堅持要求學校更正,但心中仍感不解,總覺得政府如此規定實在不合理。
七項收入定額免稅
按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廿三款之規定,舉凡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皆免納所得稅,唯全年內這七項的總收入,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於每年五月間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所以針對七項收入列為定額免稅範疇,主要在於作家、音樂家、漫畫家等藝文人士,多不像上班族般有固定收入;而上班族申報綜合所得稅,都能有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優惠規定,若不對這些報酬來源較不穩定的自由業者,給予適度保障,未免不通情理。
而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之所得,共可分九類,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以及不屬於上述各項所得之其他所得。
其中的執行業務所得,除了作家、音樂家、漫畫家、演說家等之外,也適用於律師、醫師、會計師等行業。所有的執行業務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先減除因執行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資產折舊、修理費、車馬費或其他必要之開銷。
從嚴看待演講所得
張先生的遭遇,若是在民國八十年代初期,甚至更早,根本不會為當事人帶來困擾。因為以往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均將這類非受雇員工之臨時性講演活動,列入所得稅法第四條優惠之項目,也是是稿費、講演費等所得;演講者對此也習以為常。近年來,政府國稅單位為免稅賦流失,改按從嚴的立場看待講演收入。
也就是說,按以前各界慣例,張先生應學校邀請演講的收入,享有一年十八萬元以內完全免稅的待遇;即使張先生因稿費、演講費等收入較豐,整年度算下來超過十八萬元,其超過部分屬執行業務所得,亦可扣除必要開銷,通常占收入二成以上。假設張先生此方面所得一年共有廿五萬元,減除十八萬元免稅額,再減至少一萬元的扣除額只剩六萬元需併入所得來計算綜合所得稅
如今,機關團體等開設的課程,邀請外界專業人士演講,多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則張先生的廿五萬元收入,勢必全數與其在銀行的薪水加總,再來計算稅額。即使上班族有薪資特別扣除額,但以張先生銀行主管的身分,本薪已遠超過特別扣除額上限等於其演講費之收入要全額報稅了
按國稅局的說法,公私機關、團體、各級學校,尤其是企管顧問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舉辦的各項訓練班、講習會,以及其他任何名目的類似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都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國稅局還強調,授課人員不見得要具備教授、副教授或講師、助教等學校正式教師資格,亦即臨時性課程的授課人員,其授課所得均應視為薪資所得。至於由學者、專家進行「專題講演」所給付之鐘點費,便是所得稅法第四條保障的執行業務所得,一年有十八萬元的免稅額度。
事先與學校溝通
當然,在前述案例,若張先生堅持主張其係以學者專家身分,應邀前往學校演說,最好在應邀前先和學校溝通,請對方的財務單位依法保障張先生權益;如事先未談及此事,而是在事後發現錯誤,則可透過學校,向所轄稅務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各級學校邀請外界人士演講,由於其報酬究竟屬於薪資所得抑或講演費等執行業務所得,難免仍有糢糊空間,有些學校為免日後與演講者發生爭議,便一律發給聘書,讓演講者成為該堂課的教授。在此情形下,即便受邀者主張係「專題講演」,也難成立。因為,無論應邀演講者是否具有學校教授或講師身分,就該堂課而言,已不再是專題講演,而是授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