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不配合規勸導致傳染他人 最高可罰50萬元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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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知染疫,卻不遵行主管機關規定,導致傳染他人,最高可處50萬元罰金。圖/指揮中心提供

【本報台北訊】近日屢傳有新冠病毒確診者在醫院大鬧,包括擅自拔除通風系統等,導致護理師確診。對此,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若民眾已知自己染疫,卻不遵行主管機關規定,導致傳染他人,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處50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有傳染病發生時,應該要配合檢查、治療、預防接種,與防疫檢疫措施,若違反規定或拒絕等,可處3000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緩,必要時要限期改善,不然可以按次處罰。陳時中表示,居家檢疫人多,若有確診者在病房內擾亂秩序,將依法處分。

陳時中說,如果在醫院內,有確診病人已知自己染疫,但又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導致傳染他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處50萬以下罰金,這是有刑責的,「對於明知已經罹患卻不遵守規矩,我們一定嚴懲不貸」。

網傳消息指出,有國外民眾傳授「如何返台不花錢不隔離」四步驟,包括購買假的陰性證明、返台確診後可用健保,省14天酒店費。陳時中說,這當中涉及偽造文書及行政處分,罰則自1至15萬元,若有人明知染疫仍返台,將以《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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