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小小飆車一堆罰則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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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今年十七歲,一直嚮往電視、電影上耍帥耍酷的摩托車騎士,決心仿效他們的行為,因此便趁周末利用自家機車,在路上馳騁飆車,試問是否觸犯任何規定。



1.飆車是什麼?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主要係指超速行駛、占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以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

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只可能視個別行為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構成要件。

若為群體飆車行為,即成群結黨駕駛機車任意在馬路上奔馳,無視於馬路上還有其他行人和車輛,危害到社會大眾的用路權,即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形成「具體的危險」,而有刑法第一八五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年滿十八歲始有資格考駕照,因此,未滿十八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若是深夜在外飆車,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

2.飆車有可能構成之罰則:

a.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款。

b.妨害安全:飆車者占據路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甚至妨害交通安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c.飆車時不服執勤警員的取締,或對執勤警員投擲石頭、雞蛋等物,是妨害公務的行為,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以下罰金。

d.致死或重傷:如飆車時衝撞員警或路人,致使死亡,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若是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均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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