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民小毛不曾駕駛自家的黑色轎車到花東地區,一年內卻連續有兩張由花蓮縣警局寄來的交通違規罰單,所附的照片居然是藍色小貨車,從照片上仔細檢視,違規車輛的車牌號碼有磨損痕跡,很容易看成小毛所有車輛的車牌號碼,這時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倘若申訴後對裁決所之裁決仍有不服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民眾必須在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如不服地方法院裁定,尚可以提起抗告。聲明異議案件可逕向法院提起,法院會轉給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備妥相關卷宗後再移回法院審理;或是直接向監理機關提起,再轉送法院審理。
此外,裁決所還沒有裁決結果,而罰單的繳納期限已經逾期,也不必擔心被加重處罰,只要在罰單期限內申訴,申訴結果確定後十五日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就不會加重處分。至於聲明異議,因為聲明異議案件無停止執行效力,但為確保人民權利,又行政執行無急迫性,監理機關通常會等異議確定後再執行處分,故異議確定十五日內,可依原裁決書主文或裁定確定書辦理。
應注意的是,倘若當事人不服交通違規罰單之處分,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就有可能會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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