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等草案,明訂公務員每日、周辦公時數等原則性規範,立法院法制局對修法提出建議,參考勞基法有勞工因健康等因素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工作,建議公務員也能享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銓敘部回應,為保障公務員的健康權及兼顧政府機關業務行使順利,不宜增訂公務員享有拒絕超時加班的權利。
考試院的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每天辦公時數八小時、每周辦公總時數四十小時,每周應有兩天休息,另各機關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天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法制局指出,雖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需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業務性質不同,然而若基於公務員個人健康因素考量,實在無法配合超時加班時,宜衡酌讓公務員享有拒絕加班的權利。
銓敘部回應,公務員除了有遂行公共任務的責任與義務外,部分所涉業務甚至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加班是長官對下屬就監督範圍內所為的任務指派,實務上可由長官衡酌加班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並就所屬人員個別情形進行判斷後予以指派。
銓敘部表示,公務員若有超時加班的情況,對工作指派等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導致權益受到影響,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